摘要
1989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一辆河南省临颍县的货车(车上坐有驾驶员甲、乙和货主共三人)途径某市郊外一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享利菜馆”门口时,被菜馆女服务员林×、王×拦住,林×与驾驶员纠缠要他们下车吃饭。此时,睡在菜馆里的店主即被告甲及临时就宿在该馆的朋友被告乙、丙,先后醒来走出馆外。被告乙即爬上车门踏扳,抓住驾驶员甲的胸襟,要他们下车吃饭,驾驶员甲说:“我们不吃饭,给你们5元钱行吗?”三被告均不同意,并不放车行使。驾驶员乙讲:“我在此看车,他俩人下车去吃好了。”驾驶员甲和货主下车后,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50-50,共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