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被害人不愿与司法机关配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第二次被害人化则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所谓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心理上再次受到侵害,特别是涉及阴私和亲人遇害的案件,被害人出于惧怕再次受到侵害、报复,暴露阴私或对社会的同情援助不满足,不信任法律和执法机关等原因而形成新的精神创伤。就司法人员而言,有的对被害人的投诉推诿扯皮,致使被害人告状无门,在心理上造成新的伤害;找被害人取证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不尊重对方人格尊严;在调查中把案情泄漏给知情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7期19-19,共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