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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诉案件不宜作免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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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免诉,不符合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我国刑诉法第5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而检察机关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时,虽可以对其中的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但是,如果在调解不成、未能达成协议时,即作免诉处理,被害人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这样,法院单独立案显然有悖于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二)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金秋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7期32-32,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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