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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对所办企业撤销后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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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公司和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党政机关对所办公司、企业撤销后的债务有清理之责,有的还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当前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些法院往往不顾案件具体情况,一概判由党政机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状况值得重视和研究。从审判实践看,由党政机关在所办公司、所办企业撤销后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 陆永棣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7期38-40,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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