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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行为理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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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行为”是行为法学最基本的范畴之一,其在行为法学中的地位有如“法律规范”之于规范法学。但是,注重法行为的研究并非始于行为法学,在美国,它至少可以追溯到30年代的现实法学。对现实主义法学家来说,法律只是一批事实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亦即是一种活的制度,而非一套规范。他们认为,法官、律师、警察、狱吏在实际上对法律案件的所作所为,实质上就是法律本身。因此。
作者 杨一平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8期14-17,共4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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