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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违法发包酿纠纷,损失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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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小齐村地处大凌河边,附近村民建筑施工用砂都到河边挖取.2010年秋,村委会经集体研究决定,将砂场的一部分连同岸边2亩多荒地一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村党支部书记外甥齐某得知后,立即找到村委会要求承包该砂场.最终,村委会以齐某第一个提出承包为由,于2010年9月10日与齐某签订《砂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齐某承包开采该地块河砂,承包期10年,于每年10月初向村委会交纳2.8万元承包费,办理采砂证等事项均由齐某自行解决.
作者 杨学友
出处 《村委主任》 2013年第15期-,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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