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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承包期限约定不明,村委会能随时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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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在土地不值钱、荒地没人要的年代,西河甸子村村民才二有,借放羊之际在河滩处开荒约3亩,长年种玉米、大豆等农作物.2006年初,才二有又在河岸边沙石荒滩及大坝护坡处开荒约2亩. 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土地价格上升,村民纷纷要求村两委统一收回荒地重新发包.2007年春,经村两委开会讨论决定,所有开荒地一律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对外发包,并规定开荒人、占有人、使用人有优先承包权.才二有开荒地4.6亩,村委会考虑荒地种植收入较低,便按每年每亩30元收取承包费.村委会在与村民才二有签订荒地承包合同时,未标明地块的四至,也未约定承包期限.
作者 杨学友
出处 《村委主任》 2013年第23期-,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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