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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原则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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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反贪案件在解除羁押后诉讼走向不确定性增大(一)案件在解除羁押后证据稳定性下降职务犯罪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地位,社会活动能力很强,信息较灵敏,反侦察能力较强,当他们被解除羁押后,或多或少给侦查活动、审理起诉工作设置障碍.以笔者所在院为例,2007年至2012年,共办理反贪案件98人,其中采取强制拘留和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53人.在53人中,被判处实刑仅为29人,而被判免予刑事处罚的9人,判处无罪的1人,作不起诉的7人,撤案处理的3人;截止2013年3月,2011年所办案件仍未判决的有4人.所占比率达到45%.这其中除办案人员水平和能力的因素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后,通过暂时获得的"自由",使证据或案情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干扰甚至变化,这是客观存在的.
作者 陈明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1期74-74,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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