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2004年,石柱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向某某等黄水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住房用地和扩大城镇建设规模,拟向褚某某、向某某各出让黄水镇政务小区12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褚某某、向某某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向某某受褚某某委托将褚某某名下的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某某.石柱县政府于2006年为褚某某、向某某在黄水镇政务小区各拟划分了120平方米的城镇建设用地,但是当时褚某某、向某某仍未取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向某某为将褚某某名下的1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某,于是在2006年11月6日与郭某某商定,用自己名下的60平方米土地使属权与郭某某调换,价款为1.31万元.双方共同签订了"证明",实为协议,向某某按约定将相关缴费票据交郭某某保管,并退还郭某某9000元价款.2007年底,当地地价上涨,向某某以转让合同无效为由,于2007年12月5日起诉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2期30-33,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