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典型案例]汪某(本案失主)于2006年3月26日14时许,携带一个手机包装盒(内装一部当日新购买的三星D608型手机及电池)到某银行营业厅办理存款,在填写单据时将该包装盒放在供客户填写单据的桌子上,填好单据后汪某到银行柜台去办理存款业务,将包装盒落在营业厅的桌子上忘记带走.汪某办理完存款业务后,即离开银行.江某(本案犯罪嫌疑人)于同日15时许,也到该银行办理业务,在填写开户申请单时发现桌子上有一手机包装盒,江某即认为该手机为他人的遗失物,遂将盒子内的手机及电池取出带走.失主汪某此后返回银行取走手机包装盒,旋即发现包装盒内的手机及电池丢失.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4期9-10,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