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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实践中认定坦白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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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为坦白条款.但由于坦白的司法解释一直未予颁布,司法实践中对于坦白的具体操作存在较多分歧,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坦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是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的重要情形之一,提起公诉时是否认定坦白、如何认定,以及在坦白认定中与法院的分歧等,均会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对此,本文结合经办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公诉实践中存在的关于坦白认定的若干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刑法基础理论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思路,希冀对公诉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作者 雷蕾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4期31-34,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2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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