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人员出庭制度[1]正式确立.制度虽已创设,但也只是在原则上,还需要细化、具体化,才能将字面法律落实到刑事司法实践中.笔者拟就此略陈拙见,以期对发展完善该项法律制度有所裨益.一、侦查人员出庭身份在法庭调查中,侦查人员应当以何种身份出庭是构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当下,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侦查人员是侦查行为的亲历者,当然具有作证的资格和作证的能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5期53-55,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