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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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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对逮捕条件进行了细化,基本上完成了从自由裁量主义向严格规则主义的转型,给司法实务界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则.但是,立法者和司法者之间犹如作曲家和演奏者的关系一样,当立法者以确定的、封闭的形式将法律规则交给司法者加以运用执行时,司法者便会主动去发挥,这些规则就"不是已经完成的作品,不是要求在一定方向之内使之再生、在一定方向之内加以理解的作品,而是一种‘开放的’作品,是演奏者在对它进行美学欣赏的同时去完成的作品."[1]
作者 王东海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6期29-32,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3

  • 1[美]英格尔斯著.《人的现代化》,殷陆君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
  • 2樊崇义,张书铭.“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程序”,载《检察日报》2012年4月16日.
  • 3欧卫安.刑事辩护制度的文化视野[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1):67-84. 被引量:20

共引文献22

同被引文献17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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