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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构合同骗取保证金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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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害人葛某因缺少经营资金,急需向银行贷款,被告人何某向葛谎称自己有数亿美元的个人存款,可以开出自己名下的定期美元大额存单并提供给葛作为质押贷款之用,骗取葛的信任.2008年11月30日,被告人何某以苏州市富华厦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被害人葛某以芜湖市富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上海市宝山区阳曲路共和二村70号504室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人何某向被害人葛某提供5000万美元的存单作为银行贷款质押之用,被害人葛某支付15%的贴息.
作者 马珣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6期48-49,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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