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系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钢材销售业务.公司规定必须在公司进货价格基础上最少加价20元方可销售,且销售合同必须经公司审核加盖公章.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为了扩大销售业绩从而能多获取绩效工资,多次采用"高买低卖"的手段即低于公司进货价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销售钢材.李某为了掩盖其"高买低卖"的行为,未按规定将合同交公司审核,并私自在合同上加盖虚假公章.同时,李某向客户编造销售价格过低的正当理由,使客户相信是公司的正常销售行为.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6期50-51,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