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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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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制度等规定,既体现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与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一、概述(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如何界定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国际上众说纷纭,但普遍认为英国犯罪学家托尼·马歇尔(Tony Marshall)对恢复性司法的概括是比较客观、全面的,即"恢复性司法是与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会聚一起,共同解决如何处理犯罪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问题的过程."[1]
作者 张智聪 冯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6期73-7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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