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与张某系一租房处的房客.2012年3月21日早,李某在住处公共洗水池洗漱时,误将项链遗失在水池处,后发现项链不知所踪.因事发时租住处仅有其与另一房客张某在家,遂怀疑系张某所为,但张某矢口否认.李、张二人到派出所处理此事,被民警告知不符合立案标准.后李某将张某拉至住处,伙同朋友王某恐吓张某,张某遂将项链交还李某.但李某仍不解气,将张某拉入屋内,把门封住,同王某一起殴打张某.期间李某向张某索要500元现金,称如不给钱就继续殴打.张某将仅有的100元交与李某,李某以将张某送至派出所为要挟,迫使张某打了一张400元的欠条,称次日8时必须将该款付清,否则将有不利后果发生.张某回家筹款时被家人发现并报警.本文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速解]本文认为,李某与王某构成抢劫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6期78-7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