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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的刑事证据属性及其规制分析——以审查起诉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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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对过去事实的再现,这种再现只能通过证据体系的建构而获得,而证据只有经"结合既定证据方法采集证据资讯,才有法律上的意义可言,而采为裁判的基础".[1]基于侦查过程所产生的、流通于司法机关之间的各种欠缺法定化形式的情况说明文书,是否具备刑事证据属性而能成为事实发现的依据,对其如何进行规制性使用,本文试作分析.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7期44-46,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4

  • 1梁玉霞.《什么是证据》,《证据学论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65页.
  • 2刘金发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 3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12页.
  • 4张金明.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证据形式探讨[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3):81-84. 被引量:4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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