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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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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自2012年2月份起至5月案发止,连某(16岁-18岁,以下同)伙同他人在学校返校日每周日下午,多次到某中学校园周边或校内,自报家名,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对该校学生索要财物并进行名册登记,如有不从,便拿板凳威胁,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学生进行殴打,每次索要现金100元,50元、30元不等,在学校引起恶劣影响.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8期25-27,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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