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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以前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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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10日晚23时许,赵某某(15岁)因没钱上网,在偏僻的小巷抢夺他人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50元、价值3800元手机一部).赵某某回到家后,其父赵某知道后将赃款、赃物转移隐匿起来.案发后,该财物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归还失主.二、分歧意见赵某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8期48-49,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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