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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行为既行政处罚又判处拘役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以及危险驾驶罪中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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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典型案例]被告人朴某(大韩民国国籍)于2011年10月1日.15时许,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河南村闸桥北侧时,将骑车人田某福(男,48岁)、黄某春(男,56岁)撞伤并逃逸,后于当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投案.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朴某为全部责任;黄某春、田某福为无责任,并据此对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朴某因2011年10月1日15时25分,在顺义区河南村闸桥北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1年10月22日至2011年11月6日止),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20期7-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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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周振想.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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