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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存银行用于完成存款指标的性质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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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原系甲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总经理.被告人赵某,女,系乙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二人系情人关系.2007年9月,赵某受中信银行某支行行长王某之托,为帮助该行完成存款指标,同时也便于自己日后从该行贷款,要求张某将甲公司500万元公款挪给其使用用于帮助王某完成存款指标.被告人张某为取悦赵某,以达到与其结婚之目的,同意赵某的请求.并与赵某合谋,采取签订虚假煤炭采购合同的方式,以由乙公司代为付款的名义,于2007年9月28日将公款500万元汇至乙公司账户.
作者 王波峰 陈诏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20期51-52,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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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6

  • 1田宏杰,侯亚辉.挪用公款罪司法适用问题研析[J].法学,1999(4):33-38. 被引量:11
  • 2候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4页.
  • 4杨敦先等主编.《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
  • 5杨敦先等主编.《康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97页.
  • 6杨敦先等主编.《廉致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95页.

共引文献2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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