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原系甲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总经理.被告人赵某,女,系乙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二人系情人关系.2007年9月,赵某受中信银行某支行行长王某之托,为帮助该行完成存款指标,同时也便于自己日后从该行贷款,要求张某将甲公司500万元公款挪给其使用用于帮助王某完成存款指标.被告人张某为取悦赵某,以达到与其结婚之目的,同意赵某的请求.并与赵某合谋,采取签订虚假煤炭采购合同的方式,以由乙公司代为付款的名义,于2007年9月28日将公款500万元汇至乙公司账户.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20期51-52,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