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200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和其老公黄某某开办了某市瑞丰照明灯具厂(以下简称瑞丰厂),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郭某某,郭某某为法人代表,黄某某任总经理.经营期间,2010年10月,瑞丰厂销售给德国的一批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并赔偿损失,加之国际市场不景气,汇率升高等原因,致使瑞丰厂出现严重资金周转问题,经营困难,欠下100余万元购货款.2011年9月,瑞丰厂销售给江苏宜兴的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再次遭受退货,致使该厂难以继续维持.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20期67-6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