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典型案例]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担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59410.27元,占为己有.同时,崔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王某某、薛某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16900元.后案发.该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声称: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问题;一审庭审时,公诉人没有将证据对其完全出示,有些证据因为自己没有仔细核对,无法答辩等.崔某某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要求恢复其工作原职,否则即使被判决有期徒刑,其出狱后也会上访.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22期8-10,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