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将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彰显程序公正,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一、域外的庭前会议制度考察庭前会议属于刑事诉讼庭前程序.发达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规范比较完善.有论者认为,我国的庭前会议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1].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读.所谓的庭前整理程序、预审程序等是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而庭前会议仅是庭前程序的一部分.特别是德国的中间程序,几乎没有庭前会议的内容,它是德国刑诉法的公诉审查机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该程序的结果是启动或部分启动审判程序、拒绝启动审判程序及停止程序.与我国庭前会议程序比较接近的有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证及庭前听证程序、美国的审前动议和庭前会议程序、日本的第一次开庭前的控辩协商程序和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程序、俄罗斯的庭前听证程序[2].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23期37-38,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