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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涉嫌非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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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1年8月9日,甲公司因购买车辆向乙公司借款18万元,乙公司交给甲公司出票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票据金额36万元、编号为00392924号的某银行转账支票一张.甲公司在购车时因该转账支票延期时间过长被车行拒收.2011年12月14日,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孙某盗取了支票,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了不立案证明.孙某下落不明.2012年3月,宋某持有该00392924号转账支票,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支付支票票据金额36万元.宋某持有的转账支票记载:出票人为乙公司,收款人为甲公司,票据金额为36万元.
作者 田峰 刘坤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24期76-76,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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