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应承认社会力量办学的学历,合理负担管理费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社会力量办学,目前,从文化补习逐渐向以办职业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为主。不管学制时间长短,不管教学质量如何,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承认学历,不准发毕业证,也不准发结业证(为了与正规学校发的结业证有区别),只允许办学单位发学习证明,供用人单位参考(有的参考,有的不参考)。
作者 唐庚先
出处 《教育与职业》 1988年第11期41-41,共1页 Education and Voc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