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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川江内燃机配件厂诉徐模宏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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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徐模宏于1985年初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脚踏式脱粒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85200958。1986年10月30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徐模宏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后,1987年3月25日,徐模宏与四川省绵阳市专利事务所签订了《许可贸易委托代理合同书》。委托该所在全国范围内代其寻找受让单位。代理费为成交额的10%,并规定在同一县内只转让一家。后绵阳市专利事务所很快为徐找到受让方绵阳市川江内燃机配件厂。
作者 王世碧
出处 《知识产权》 1988年第4期27-27,共1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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