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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案件审理中专利权人期满不答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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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宜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对意见”。实践中,对此条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将不再进行审理,即不再审查申请人提出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
作者 罗亚男
出处 《知识产权》 1988年第4期31-31,共1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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