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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执行调处决定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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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该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款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作者 王晓军
出处 《知识产权》 1988年第4期40-41,共2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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