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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互不适用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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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总协定中,第35条通常被称为互不适用条款,它规定:1.如果(甲)两个缔约国没有互相进行关税谈判,和(乙)这两个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在其中一方成为缔约国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本协定或本协定第2条在这两个缔约国之间不适用.
作者 王磊
出处 《国际贸易问题》 1988年第9期44-47,共4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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