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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关于改进制订新产品批发价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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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苏联国家价格委员会规定的办法,制订新产品批发价格是以生产成本、定额利润率和鼓励性加价为基础。采用这种办法核订的价格往往不考虑新产品使用价值的增加,因而导致新产品与基础产品之间的比价一般不反映效用,甚至同效用相矛盾。现以某产品不同型号的主要可比质量指标、生产成本和价格水平为例来说明(见表1)。
作者 李连春
出处 《价格月刊》 1988年第9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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