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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产品计划确定价格形式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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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定价;指导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原则上也应该执行国家定价。”这是我国现行价格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从近年来的改革实践看,笔者认为,上述政策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需作重新考虑和调整。先说“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笔者认为,在指令性生产计划具备以下三个特征时,即:①国家要保证企业的平价原材料供应;②企业要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安排生产,③企业要接受国家订货,企业生产的产品执行国家定价是理所当然的。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既使企业承担的指令性计划。
作者 曹家强
出处 《价格月刊》 1988年第8期15-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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