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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优质优价必须放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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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行优质优价,应把制订质量差价的权利交给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不放开价格,实行优质优价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这是因为: 第一,对消费者来说,所谓质量,不仅包括商品良好的质地、性能,更在于商品的款式、图案、颜色等符合消费者的心理,而这种心理是因时因地因人变化的。这只能由消费者自己作出选择,国家物价部门无法代替消费者作出判断。第二,对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来说,价格要服从根据市场和竞争的需要所制定的销售战略。有的时令性强的商品。
作者 李先秋
出处 《价格月刊》 1988年第2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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