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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调整和改进化肥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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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省物价局1987年12月25日发出通知,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全省化肥价格采取新的管理办法。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改进价格管理体制。①大化肥(包括尿素、钾肥、复合肥等)的厂、销价格以及化肥包装差价和综合费率仍由省物价局审批。各地省外协作购进的大化肥原则上继续执行(87)赣价工字第13号文件的规定。即由当地农资公司(供销社)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物价部门审核价格,应以工厂或经营单位的正式发票的供货价为基础,核实进货价和合理费用,按销售利润1%的原则制订销售价格。
作者 石远声
机构地区 江西省石化厅
出处 《价格月刊》 1988年第2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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