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1年7月1日至1987年9月31日优惠利率贷款的计息办法一直是银行按优惠利率向企业计收利息,企业按优惠贷款利率进入成本。这种计息办法的弊病在于银行负担过重。按这种计息办法,优惠利率与正常利率之间的利差要由银行全部承担,制定优惠利率政策的部门不承担损失责任。 1987年10月以后,优惠利率贷款的计息办法改为银行按正常贷款利率对企业计息,企业按正常贷款利率进入成本,银行再将优惠利息返还给企业,
出处
《金融研究》
1988年第6期53-53,共1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