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们对民间借贷没有确立其合法地位,但随着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为了达到兴利抑弊,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对民间借贷应实行公开化管理。所谓公开化管理,就是把我国广大农村的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的、自发的,通过确立其合法地位,使其成为公开的、有组织的、合法的资金交易行为,从而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纳入公开化管理的轨道,更好地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样作,不是人们主观上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现阶段农村生产力状况决定的。
出处
《金融研究》
1988年第12期47-48,共2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