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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结算问题的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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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金融》编辑部:目前,委托银行异地收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托收承付,另一种是委托收款.按现行结算制度规定,前者的购销双方必须是国营商业企业,办托收承付须附有合同书和运输起运证明方可办理,银行予以监督;后者是一九八○年十月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并起到了一定作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它灵活、使用范围广泛、托收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便于收款单位及时收回应收款项,深受商业企业的欢迎。这很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多种经济活动的需要。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
作者 吴学源
出处 《南方金融》 1988年第7期38-38,共1页 South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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