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在审核近远洋出口来证中,经常发现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受益人证明有关单据(包括正本提单)已邮寄给客户”,有的甚至规定:“受益人证明随货附去正本单据一套。”而受益人实际提交银行议付的仅是部分正本单据,或为全部副本单据.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的,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因而,不得不引起了我们的高度注意,此种做法到底妥否?我们知道,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我出口公司)证明双方已签订运输合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它是承运人保证在卸货港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在国际贸易中。
出处
《南方金融》
1988年第4期38-38,共1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