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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不必强調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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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建立和完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与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不要实行“政企分开”。我们觉得这个问题有必要弄清楚。 一、严格地讲,村一级不存在政企分开的问题。根据宪法规定,基层政权在乡而不在村,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一级政权组织。
出处 《中国农村经济》 1988年第11期62-62,共1页 Chinese Rur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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