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中,批量作价作为一种价格形式适应了搞活经济、促进流通的需要,因为它反映了商品流通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共同要求。那么,批量作价的数量依据何在?对于不同的批量如何合理作价呢?如果批量折扣率过低,则无法调动买方的积极性,因为增大批量要多占流动资金,并提高库存量,从而买方感到得不偿失;反之,折扣率过高,则影响卖方的利益。因此,只有公平合理的批量作价,才能调动买卖双方的积极性。
出处
《商业经济与管理》
1988年第2期54-56,共3页
Journal of Business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