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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的主观认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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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采纳了经济学家的意见,以尽(?)去换取高效率,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通过经济上的传递和带动作用,达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然而,我们同时不应忽略了社会公平问题它在目前阶段表现为“谁先富谁后富”以及“富裕程度的合理差距”问题,不解决好这两个问题,这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上部分成员改革的积极性在这里,我们试图根据社会公众提出的各职业之间收入合理差距的比例数据、来把握这个“富”的尺度,并以此测定出社会全体成员心理所能承受的“社会公允值”
作者 雷弢
出处 《社会》 1988年第3期9-12,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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