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特点进行比较研究,这门学科称为“比较法学”。这种比较研究有助于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促进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对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由来已久。例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曾对158个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十八世纪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对东西方各国很多法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因而被西方的某些法学家称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这种比较研究直到十九世纪才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发展起来。1831年法兰西学院第一次开设“
出处
《浙江学刊》
1988年第6期72-77,共6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