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的司法组织中,“三司”的地位至为重要,但人们在论述“三司”时,往往忽略了在唐代司法中存在着两个性质不同的三司。这两种三司,虽然都与司法有紧密联系,但其在唐代中央官僚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不一样的,因为二者都简称作“三司”,人们常将二者混淆,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剖析,弄清达两种性质不同的“三司”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真正了解唐代的司法审判制度。
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4期77-83,共7页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