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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言官与皇帝述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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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代言官是对十三道监察御史(简称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简称给事中)的统称.由于明代谏无专官,让御史和给事中兼负进言之责,所以也称他们为言官.这样明代言官既有纠举弹劾之权又有进言上谏之责.明代在言官的设置上颇费心机,使言官秩甚卑、权甚重、赏甚厚.因为秩卑其爱惜自身之念轻,权重则职司不受阻碍,赏厚则求效之心激切.明代言官仅为正从七品小官,其秩甚卑,却可以进谏皇帝,弹劾阁臣大僚,其权甚重;
作者 李熊
出处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4期54-58,4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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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29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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