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县(市)联社所属公司是农民合作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对于如何理顺公司资产关系问题愈来愈为人们所关注。从我省情况看,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太一致。一种意见认为,县(市)公司的资产屑县(市)联社所有。理由是县(市)联社退出政府序列后,便已成为集体企业,公司则是这个企业的组成部分。其理事会、监事会(或社管会)主任具有法人资格,对联社的人、财、物和购、销、调、存负责。因此,公司资产应属联社所有。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资产应为职工集体所有,理由是,目前公司积累的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是依靠职工的辛勤劳动创造的。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1988年第10期77-78,45,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