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两法中,都有关于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对这两个二十年时效的规定,有哪些异同,笔者在本文中对两个条文,试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讲它们的区别点:
出处
《法学》
1988年第6期36-36,共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