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79年起,将近七年的时间里,“预选”作为法定制度在我国的地方选举中实行过;到1986年12月,“预选”在法律上被取消了,但在随后举行的地方选举中,“预选”还是名亡而实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实行“预选”的利弊得失究竟如何?今后还有没有必要实行“预选”?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小议”一番. “预选”制产生于1979年,这决不是偶然的.在此之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制,有几名应选人就提几名候选人,绝大多数的选举都是一次成功的,既不必要“重选”,
出处
《法学》
1988年第7期7-11,共5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