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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其他危险方法”定罪量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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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在本质上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毒一样,一经实施就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如利用放射性、毒害性物质,散播病菌,破坏井下通风设备等危险行为,以及象姚锦云在天安门广场故意高速行车,撞死多人以泄私愤等行为,都可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并无异议;又如左洪成、李荣辉等用大量工业酒精兑酒出卖,造成近百人甲醇中毒,其中25人死亡。
作者 徐汉亭
出处 《法学》 1988年第7期20-22,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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