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每当从报纸广播或电视里看到、听到一些单位关于支票遗失,声明作废的启事,总会想到,这种声明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这张支票落入不法分子手中,骗购了商品,销货单位是否能收到货款?遗失支票的单位,能否以已声明作废为由,拒不承担付款责任?其法律根据何在? 广州市某单位将一张盖有公章和财会私章而未填写签发日期、金额和收款单位的空白转帐支票,交给采购员携带外出采购商品.事隔月余,该采购员发觉支票遗失.遂由单位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止付和更换印鉴手续.
出处
《法学》
1988年第7期41-42,共2页
Law Science